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72号令)进行了修改。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02号令的要求,公安部同时修改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改、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
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增长了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增率为13.8%。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服务必须更快捷。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满足群众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第三,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严禁为报废、走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四,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为保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协调、相衔接,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
102号令及其配套规范、标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简化办事流程,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102号令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二是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一窗式”服务。通过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有8个,调整后环节减少为3个。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二、取消审批程序,减少群众往返次数
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102号令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一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二是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三是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三、延伸服务窗口,提供多种服务方式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102号令在延伸车管服务窗口、拓宽服务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将汽车登记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目前,全国有县级车辆管理所2145个。二是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三是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四是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
四、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满足群众的需求
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直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2003年以前,机动车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确定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2003年9月,公安部推出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行号牌号码由电脑公开自动选取,并可以在2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2007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并可以按规定继续留用报废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近两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反映,希望进一步扩大选择号牌号码的空间。为满足群众这方面的需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102号令进一步改进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一是扩大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但同时规定了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毕可当场领到号牌;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号牌工本费不变。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编排选号可以在车辆管理所内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编排确定,采用自编自选方式的号牌有几天的制作周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形式获得。自去年以来,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试点工作。10月1日起,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五、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严格源头管理
102号令围绕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机动车登记制度,严格机动车安全性能查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一是严格机动车查验和登记。设定了“查验岗位”,制定了配套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明确查验民警的职责、任务和查验要求,严把车辆登记查验关。二是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严格机动车牌证管理。改进了机动车行驶证的防伪性能,改进了机动车号牌的技术要求,统一了全国机动车号牌的字模、色标、反光膜,有效防范和打击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明确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和使用。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从严法律责任,确保规定的实施
102号令根据《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两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是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或者未按规定保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包括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或转入登记等9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或不同数额罚款的处罚。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的情形,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正在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下一步,公安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好102号令的各项规定。同时,继续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