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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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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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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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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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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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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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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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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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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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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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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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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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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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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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载货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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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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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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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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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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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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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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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上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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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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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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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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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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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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