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增强经营户信用意识,推动“信用市场”建设,促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户信用征信是收集、整理市场区域经营户注册登记,诚信经营及相关信用信息等情况,为社会提供的经营信用服务。经营户信用征信坚持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经营户信用征信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等。
第四条:市场信用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公示辖区内各类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分局各科室,工商所及市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营户信用征信的内容,按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五条:经营户信用征信对象,市场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户。
第六条:经营户信用征信内容:
(一)经营户登记注册情况;
(二)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三)经营户受奖励情况;
(四)经营户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五)经营户税费、规费缴纳情况;
(六)经营户被投诉情况;
(七)经营户信用记录情况;
第七条:经营户信用信息征集采用计算机管理;由各部门按季收集提供,并由信用办公室负责审查,并在通过审查后由信用办公室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平台。
第八条:经营户信用通过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平台,供社会各界查询。信用信息平台在市场信用办公室设立查询台,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平台工作人员应文明管理,热情接待,并按政策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