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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对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口头警告不罚款

作者:未知   来源:交警网   发布时间:2009.07.14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7月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推出新政,全面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确定23种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这是根据4月1日公安部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而界定的。

  在浙江,如果没有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而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即可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这次新规明确,交通参与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将向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若该交通参与者在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今后,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浙江各地交警将依托移动警务系统执行。

  要是交警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发现,当事人在1年内都没有再实施过该交通违法行为的,但1年后又有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则同样继续适用“口头警告”措施,并将通过互联网提供驾驶人轻微违法记录的查询服务。

  此外,违法行为人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有证据可证明系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交警查实后将给予放行;对“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23种情形属轻微交通违法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2.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3.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6.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8.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9.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10.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11.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3.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

  1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15.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16.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8.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9.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经教育能立即纠正的;

  20.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21.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22.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23.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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