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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八)

发布时间:2009.05.18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截止2009年4月1日,我支队直属各大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3382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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