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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相关意见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

作者:佚名   来源:交警网   发布时间:2009.08.28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已于8月21日执行,我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11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我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同时,省高院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犯交通肇事罪的“屡教不改者”、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防止“死了人也不坐牢”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以钱抵刑”要防负面影响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如能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其亲属。省高院明确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财产损失如何定罪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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