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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将被集中清查 要求30天内注销驾照

作者:未知   来源:温州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2.08.08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关键词:货运,工作,法律,表,北京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记者6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驾驶证。

  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的监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根据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世界各地对“毒驾”普遍“零容忍”

  世界各地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普遍采取了“零容忍”态度,出重拳加以治理。

  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认定为犯罪行为,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将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被判处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禁。

  欧洲大部分国家已制定法律严惩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法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日本法律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与醉酒驾车的处罚措施相同。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时若血液或者尿液中含有任何浓度的特定毒品,即属犯罪,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首次定罪会被停止使用驾驶证2年,再次定罪将被停止使用驾驶证5年。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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