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欢迎来到温州二手车市场网!请登录  免费注册

危险驾驶十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温州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2.05.14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关键词:酒精,法律,入刑,温州,摩托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市中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若干意见》,规范量刑情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全省首个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全市危险驾驶案例进行调研分析,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了这份《意见》。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设置了驾驶车型、酒精含量、案发地点、犯罪后果、悔罪态度等五大主要量刑情节,并配置相应的要素分解和量刑幅度,细化了量刑规则。另外,还统一规定了10种一律不适用缓刑的情节,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发布会还透露,“醉驾入刑”一年时间,我市一审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09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4%,1100人(包括醉驾顶包者等)一审被判刑,案件数居全省第二,仅次于杭州。

  据了解,我市法院准备吸收部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组建“志愿宣传队”,安排他们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活动。

温州“醉驾入刑”一年相关数据

  一审共审结危险驾驶案1094件

  ■1094件案件中,摩托车类(包括电动摩托车)醉驾案有602件,占55%

  ■1094件案件中,发生事故报警查获的783件,共造成430人受伤,其中103名被告人因自己的醉驾受伤

  一审1100人被判刑

  ■因醉驾被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的295人,3个月至4个月的667人,4个月以上的138人。这1100人中,适用缓刑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1%。

  ■性别:女性13人,男性1087人

  ■年龄:25岁至60岁的最多,共有992人;18岁以下的有5人,18岁至25岁的100人,60岁以上的13人

  ■案件高发人群:民工有374人,占总人数的34%;无业人员有331人,占总人数的30%

  《意见》主要内容:

  一、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三、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四、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一篇文章:今起上高速跑多少路...     下一篇文章:网传高清探头出马抓...

发送好友 |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