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 经 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